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,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9〕142号)的要求,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自2015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《厦门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》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停止供票时间
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自2015年2月1日起停止供应《厦门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》。
二、停止使用时间
自2015年4月1日起,厦门市全市范围内停止使用《厦门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》。此时间起,纳税人不得开具、使用此类发票,所有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不得接受,不得作为报销、账务处理凭证。
三、其他事项
(一)原使用《厦门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》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刮奖通用机打发票》,不具备网络机打开票条件的纳税人可领用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》。
(二)纳税人应于2015年3月31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未使用的《厦门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》。
(三)《厦门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》的奖金兑奖期限及商家代垫奖金兑付期限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。
(四)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。
特此公告。
厦门市地方税务局
2014年12月26日
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承办 办公室2014年12月29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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